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王玉琪

  暗访调查:工作内容令人心惊肉跳

  笔者在一些招聘网站和求职论坛中发现了类似的招聘信息。某大型外企发布的总裁办文员要求可谓“雷人”:岗位只招女生,专业不限,身材好、气质佳、皮肤光洁者优先。急需有耐心、有亲和力的女生,同时能够适应经常出差与夜班,最好会饮酒。

  为了更详细地收集资料,笔者以在校女学生的身份拟造了一份简历,与个人照片一起投递到对方邮箱,第二天便有了回应。该公司主管约笔者在中关村的星巴克咖啡见面进行初试,并提示需要抓紧时间,不能拖延。考虑到见面地点为公共场所,相对安全,笔者决定按时赴约,一探究竟。

  在星巴克里,这位40岁左右的外企男主管慵懒地窝在沙发里,上下打量笔者后脱口而出:“你条件不错,很适合当文秘。”笔者立刻表示很高兴,希望得知薪酬福利等信息。对方欣然一笑说:“五险一金肯定有,每月8000元不是问题。但是,并非所有人都适合这个岗位。平时帮助经理整理一些文件、打印材料之类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还要与经理陪客户吃饭。”笔者立刻表示自己能力很强,也可以适应出差工作。该主管顿了顿,压低声音说:“你可能没有完全明白,还是开门见山吧,不用定时上班,工作也很轻松,但是你要满足经理及客户的额外要求。”见笔者不说话,对方居然问道:“觉得价格不合适?价格好商量,而且平台很好,你可以接触很多上流社会的人。平时还是要工作的,只是偶尔满足老板的身体要求而已。聪明的姑娘应该把握这次机会,工作一年后,可以把你介绍给其他大客户。”一番心惊肉跳后,笔者以考虑为由,迅速“逃离现场”。

  律师观点:这类招聘纯属违法

  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的左祥琦律师表示,案例中招聘者的行为至少应该属于对女性求职者的性骚扰行为,性骚扰行为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该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因此,色情招聘中的性骚扰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法律,如果招聘者对女性求职人员进一步实施猥亵、侮辱或强奸等触犯我国刑律的行为,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对于招聘机构的真实性,左祥琦律师指出:“首先,不排除社会上有些骗子采用‘挂羊头卖狗肉’的方法,在招聘中欺骗求职者。但个别企业确有高管利用职务优势,试图把女性求职者当作自己的玩物,对女性求职者做出非礼和不敬的行为,来满足自己的兽欲或游戏心态。他们将女性求职者视为自己的免费‘消费品’,在与女性求职者接触的过程中,一步一步地试探,一旦他们认为时机成熟,甚至可能会做出更进一步的举动。”

  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也指出,这类招聘启事绝对是违法的。首先,它违反了我国的《宪法》。《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该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三,它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用人单位对诸如经理助理的岗位的应聘者的相貌、身高、肤色等提出要求,已涉嫌就业歧视,违反了上述法律,一旦查实应受到劳动管理执法部门的处罚,这些广告多是招聘中介机构打着大型国企或者外企的幌子刊登的违法招聘广告。”任亚刚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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