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其次,被害人与国家公诉的立场不完全一致,有时出于自我保护或为获得经济赔偿甚至缺乏惩罚犯罪的意愿。在性侵害犯罪中,被害人的心态非常复杂,他们当然有惩罚犯罪嫌疑人的意愿,但有时更多的是考虑前途、名誉、家庭、社会舆论等问题,因此,常常与惩罚犯罪的国家公诉立场出现分歧,因而出现不告发犯罪或告发犯罪后撤回控诉、不按照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调查询问或出庭作证、在调查询问中的陈述前后矛盾等。对于上述行为表现,如果侦查人员不能从被害人的个性、处境、社会观念等角度进行分析,就容易产生不理解、不耐烦等情绪,这些情绪会使被害人更加将参加诉讼、指控犯罪视为畏途。


    最后,正确理解被害人责任的问题。“被害人责任”很多时候并不是指刑事责任,而是指被害人在性侵害犯罪中所起到的、刺激或强化犯罪动机的作用,由于这种作用的存在,可能减轻犯罪嫌疑人的罪责或赔偿责任。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责任”的含义往往被模糊和混淆,导致被害人受到不恰当的指责,甚至被认为是咎由自取。例如,有的侦查人员对从事色情服务的被害人,或其他举止轻浮的被害人简单粗暴、怀疑冷淡甚至恶言斥责等。探讨被害人责任问题有益于开阔防范犯罪的思路,但如果在调查取证中强调被害人责任,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和侦查人员漠视、歧视和责难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因此,侦查人员应当认识到,不管被害人在哲学的因果关系上负有责任,或者是在道德上负有责任,但在法律上他们是完整意义上的被害人,应当得到完全的保护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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