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大连地区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解析是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大连办公室房地产部在制作《大连地区2018年房地产开发行业涉诉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的系列文章,以期能够对大连地区房地产行业纠纷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婚后可一方卖出吗)

典型案例刘某(女)与王某(男)离婚纠纷案01案件事实

刘某(女)与王某(男)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刘某(女)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男)离婚。另查明,结婚前,为购置婚房,刘某(女)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于结婚前登记到刘某(女)名下,王某(男)出资58万余元,尚欠贷款36万元,该房屋用于婚后共同居住,目前该房屋含装修价值现值180万元。02案件结果

刘某(女)与王某(男)虽系自主恋爱结婚,但因婚后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涉案房屋虽产权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但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则主要由刘某(女)出资,考虑到婚生子由刘某(女)抚养,本着照顾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原则,涉案房屋判归刘某(女)所有,刘某(女)向王某(男)给付房屋折价款85万元,尚欠贷款由刘某(女)承担。03律师分析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应如何分配,《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系以刘某(女)的名义购买,办理按揭贷款,并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但首付款却由王某(男)支付,虽然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略有不同,但法院的处理结果却秉承了司法解释的精神。

一是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刘某(女)名下,但鉴于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夫妻共同还贷,对涉案房屋有贡献,故涉案房屋不能认定为刘某(女)的个人财产。

二是将涉案房屋判归刘某(女)所有有其合理性,因为刘某(女)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另一方面,将按揭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

三是鉴于王某(男)支付了首付款并参与了共同还贷的行为,离婚时应结合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其出资份额、所作贡献,对其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宋雯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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