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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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有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组织形式中的重要角色,甚至可以说撑起了市场经济的半边天。作为律师,在面对客户关于企业初创形式的咨询时,除了少数基于客户或项目的特殊考量,而最终选择了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甚至个体工商户外,更多的时候仍然是建议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这里除了对企业未来发展和法律适用方面的考虑外,很重要的一点依然是其“有限”的责任承担方式。这能够让创业者放开手脚、大胆创新。

毫不夸张地讲,公司最大的魔力就在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基石也在有限责任。《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张三和李四各自认缴50万,那么一旦公司对外负债,不管负债多少,张三和李四只需要证明其认缴的出资已经到位且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那么即使该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也不能再向股东张三和李四追偿,即使张三家里有矿,住豪宅、开宝马,债权人也只能干瞪眼。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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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变无限?

但是仅凭“有限”二字,并不能一劳永逸。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有限公司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想要发挥“有限”的作用,就需要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框架内去行动。违背了法律规定了的股东则要承受“无限”的责任。虽然《公司法》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有限责任”,但在实际经营中,股东或投资者却容易因各种不当行为,走进“无限责任”的范围,进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 盲目融资导致“无限责任”

例如,对赌协议在股权性融资中使用率越来越多,若股东作为担保方或成为合同一方的话,一旦公司无法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股东就得“连带责任”。

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时,亦常出现股东家庭房产、车辆等财产为贷款合同作抵押担保的情况,一旦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这些房产、车辆就会被法院拍卖。

2. 日常经营合同中的“无限责任”

最常见的情况是,股东为公司的债务以个人名义提供保证,既有内部经营合同,也有帮其他单位担保的。当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该股东(保证人)就得承担连带责任。

3. 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而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的前提在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股东将财产投入公司,相应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股东转移给了公司,股东不能随便从公司里拿钱,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有限责任的保护壳就没有了,法律上把这种制度叫做“法人人格否定”或者叫“揭开公司面纱”,针对的就是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情况。

4. 股东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责任

面对公司经营不善、被吊销或解散等情况时,许多股东常撒手不管,任由公司“自生自灭”,更别说组织清算啦。但是,股东不及时、全面地履行公司清算义务,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股东瑕疵出资或招致连带责任

所谓股东瑕疵出资,包括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形。可能会被要求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当债权人请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股东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股东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出现“无限、连带责任”的原因,大多是创业者或股东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公司法律、财税制度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地认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一切都是我的,公司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结果是,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始终缺乏一道有效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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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法人作为一个保护壳,将自然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隔离开,同时也将公司责任和自然人责任隔离开来。法律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鼓励创业,鼓励企业家的冒险精神,商业社会充满了风险,如果创业失败的后果是倾家荡产的话,很多人都不会选择创业,有限责任的提出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创业失败最多损失投资金额,不会倾家荡产。于此同时也需要警惕“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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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10.【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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