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吃遍美食仍嫌不够,
竟将主意打到狍子身上!
真以为狍子可以随便猎杀?
殊不知已经触犯法律!

九三人民法院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于近日宣判。被告人宋某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交纳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下旬,被告人宋某在黑龙江省鹤山农场附近设置5个钢丝套欲捕猎野生动物,11月21日,宋某捕获了狍子1只,被巡防林带的民警现场抓获。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故其不仅应承担违法狩猎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了破坏的民事责任。本院对该案件进行了判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该案件的宣判给辖区群众敲响了警钟,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也破坏了生态多样化环境。九三人民法院将继续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现象,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
小科普:狍子为食草动物。生活于中国东北、西北、华北和内蒙古等地的小山坡稀疏的树林中。是东北地区常见的野生动物之一。狍子经济价值较高,被列入中国《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任何猎捕狍子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严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狍子。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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