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佚名       来源于:世界儿童文学网

军属,从法规定义上说,依据2016年9月28日,司法部与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其中对军属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按军属对待。

关于近亲属的权威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在现行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出台前施行的《军队人员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1997〕后卫字第287号)中是包括随军供养的公婆和岳父母的。后在现行规定出台后予以取消。

从现行的相关政策上说,军人父母是属于军属的,但岳父母不在“近亲属”之列。故而从法律上说,军人女婿的岳父母、军人儿媳的公婆,均不属于军属范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官网对“军属”一词也作出解释: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军属是指哪些人(军属包括哪些家属)

从享受军队优惠医疗方面,可以说随着国家的发展,军人的后路、后代和后院问题,不断得到重视。譬如,2019年4月份,军队有关部门颁布新规,在现在军人子女保障对象基础上,将所有未满18周岁军人子女纳入军队医疗保障对象,解决了军人“后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017年《解放军报》刊载过这样一则新闻:海防某团上士小卢的岳母突发疾病,自己因任务无法及时回家,便让妻子陪同岳母到该院“军人军属诊疗区”就诊。在妻子出示了他本人的士兵证、单位证明后,岳母当天就被顺利收治住院治疗。

报道简明扼要地介绍了无锡联勤保障中心的做法:他们向战区官兵承诺“军人第一,军属优先”,将军属服务范围由“军人子女、配偶”拓展到“父母、岳父母”,其下辖20多家医院、疗养院相继推出一系列服务新举措。

简单说,在医院就诊上,军人军属享受绝对的优先就医,优先就诊,需要住院的优先安排床位,给予特殊照顾,并且将军属服务范围扩大到“父母、岳父母”。这项新举措给了军人的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对象赋予了“军属”身份定位,可以说开了个好头。

目前,符合享受军队优惠医疗的家庭及其他在军内就医的人员,具体来说有以下九类对象:(小编注:下表中,根据最新的规定,未满18周岁的军人子女,不再区分双军和随军,而是所有未满18周的军人子女,或已满18周岁、经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仍在中学、中专就读的子女,可享受军队免费医疗):

从2019年1月1日零时起,持军人保障卡Ⅲ类卡(符合上述条件的军属可以办理)可在全军所有医疗机构通用,在挂号、看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按符合条件享受免费或优惠医疗。

其中,持军人保障卡Ⅲ类卡的军人子女,可以在全军任一部队医院门诊看病治疗,在合理医疗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全免。

对于享受军队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持军人保障卡Ⅲ类卡同样可以在任一部队医院的门诊就医,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

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得,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相信随着国家和军队的不断发展壮大,特别是全社会对军人职业的认同感、尊崇感形成共识,军人军属的待遇保障一定会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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